非法回收处置金属废液 东莞企业主被公诉

    东莞第一法院首宗涉污染环境罪案件开审 被告当庭认罪,道滘一企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9080千克,其公司法人代表也因此被东莞市第一人民检察院以污染环境罪提起公诉。昨日,市第一人民法院在牛山法庭公开审理该宗涉污染环境罪案件,这也是该院首宗涉污染环境罪案件。

    法庭上,该公司法人代表当庭认罪。公诉机关表示,对于该宗案件,虽然公司法定代表人已被抓捕并提起公诉,但该公司内裸露堆放的危险废物如何处理,更是重中之重。

    不具备相关资质非法处置危险废物

    魏某是位于道滘镇某实业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并实际负责该公司的管理、生产经营。2014年2月28日至8月25日,道滘镇环保分局多次会同市环保局对该公司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发现,该公司从2013年8月至2014年1月,在没有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及相关环保审批的情况下,设置沉淀、过滤、压滤工序和相关生产设置,进行含铜等金属废液回收处理,此过程中产生废水和含铜、锡、镍污泥,且并未配套废水处理设施。

    该公司共回收含铜等金属废液约50吨,共产生废水约60吨。公安机关在该公司查获含铜等污泥10多吨,在沉淀池内查获废液净重为9080千克,对该废液提取鉴定并经广东省环境保护厅认可,属于危险废物。

    危险废物超过三吨属严重污染环境

    检察机关当庭提供了多名公司员工的证词及现场照片。公诉人说,魏某明知公司不具备相关资质,仍然为一己之利,组织并实施非法处置危险废物。魏某对该行为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严重后果本应有预见,但仍一意为之。

    昨日上午,魏某戴着手铐被法警带至法庭。听完监察机关的指控,他表示指控属实,并当庭认罪。

    魏某的代理律师申辩称,魏某经营的是一家仅有数名员工的小工厂,规模较小,且从事危险废物处理的时间较短。“被告没有犯罪前科,产生的废物、污染物没有被排到附近的河涌及农田。”代理律师希望法院考虑到工厂未对周边环境造成较为恶劣的影响,从轻判决。

    此外,该代理律师还称,事发后,魏某的家属已积极配合环保部门,以便妥善处理残余的污染物。

    据了解,污染环境罪是《刑法修正案(八)》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订后确定的罪名,环境污染入刑是我国对环境保护在法律层面上的重大举措。

    检察机关在公诉词中说,环境保护并不是一个新鲜的话题,它是一个庞大的、系统性的工程,关系着千千万万人的命运。每位公民都要有保护环境的意识,不能只为经济利益牺牲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更不要轻易触碰法律的底线。“希望本案能够警醒人们爱护环境。”公诉人说。

    焦点 危险废物如何处理?

    如今,方悦公司已经被查封,但污泥、废液以及设施的处理,却是一个难题,这也面临着一笔高昂的费用。

    “我去过几次方悦公司储存危险废物的现场,现场可以说是酸雾弥漫,待在那里15分钟,就能明显感觉到喉咙非常痒。”负责该案的检察官表示,该案中,在对犯罪分子进行定罪的同时,更为重要的是对现场危险废物的处理,“我们一直急于对该案进行起诉,也是担心污染源的处理,污染源一直放在那里的话,将会是一个定时炸弹,一旦泄漏,后果不堪设想。”

    “法院、环保局一直在想办法如何把污染源解决掉,目前看来效果较好,被告家属也表示愿意配合处理,我们也与东江环保公司进行了协调,包括费用方面能否适当考虑。”上述检察官表示,目前处理的费用尚未有定论,但价格不菲。

    检察官

    望东莞环境更好

    昨日,在庭审陈述阶段,公诉机关表示,本案是一起有经济社会特点和警示作用的环境污染案件,从整个犯罪过程看,被告人无视对环境的破坏和对公民的身体健康的危害,肆意践踏国家法律,为掠取经济利益而无视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环境是我们人类赖以生存的基本空间,也是人类寻求发展的物质基础,更是折射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一个人文明程度的标志。环境的好坏不仅关系到我们,更关系到后代子孙的可持续发展。”公诉机关希望,“我们能共同努力,使东莞的天空更蓝、水更清、空气更清新。”

    “对于该案,我们希望量刑定罪之后,能够对整个社会产生影响,让每个污染环境犯罪分子都能意识到保护环境的重要性,以及污染环境的代价,这才是我们办理该案的最终目的。”上述检察官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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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环境污染罪最高可判7年

    根据广东省环境检测中心的检测报告、称重情况说明及磅码单、取样及称重录像证实,魏某处置危险废物达9080千克,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的规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理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诉人当庭出示的多份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在现场站了10多分钟,就能感觉到气味刺鼻难闻。” 公诉人告诉记者,他曾到公司进行考察,发现危险废物污染严重。魏某的行为违反了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进行定罪处罚。